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向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沟通本年度审计重点,沟通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签字确认。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在业绩快报披露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过半数通过,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