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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与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如下:

(一) 个人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业绩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 电视、报刊及其他宣传媒体;

(八) 公司官方网站、电子邮件;

(九) 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 分析师会议、路演推介;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公司官方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

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需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

易的相关信息,并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实施,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 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 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 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 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 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 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 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 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获得投资者的支持和理解;

(十) 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 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 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

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涉及的内容需经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认,或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陪同参加。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等符合监管规定的多种渠道,积极切实做好投

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 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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