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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1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1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市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不得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并应平等对待所有来访者,保障所有来访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五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六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职责和接待人员素质要求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责任部门。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

对象。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时,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

自接待特定对象的访问、调研等活动,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和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十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 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等各方面情况;

(三)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四)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组织安排和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

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1),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由董事会

办公室建档留存。

第十四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

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五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公司应当派两名以上人员按指定路线

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

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董事会秘书与特定对

象应共同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

字记录材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特定对象应当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少2个工作日前知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核对相关内容,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

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承 诺 书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 (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 (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 (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 (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 (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 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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