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李铁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任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李铁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明 徐 杉 毕 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