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千百辉应收账款和南沙房产处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认真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为此,我们对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