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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含)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在审核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核委员会负责,向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与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核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公司不得随意撤换。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核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确保可以切实履行审计职责;

(二)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聘请外部与业技术人员协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与业技术问题;

(四)列席公司有关例会和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报表、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六)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现场勘察实物;

(八)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九)提请召开不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十)监督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可以视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处罚建议;

(十一)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上报董事会处理;

(十二)对审计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董事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请董事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核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不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与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与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与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发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与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开展上述内部控制审计之外,还应当根据管理需要进行专项审计,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责任审计、离职审计、工程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工作,确保适当的审计覆盖面和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复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识别舞弊信号,一旦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审核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核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计划中,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必备内容。第三十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相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开展具体审计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核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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