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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核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核委员会审核。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核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核委员会;

(三)审核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选聘由公司财经处择优选取。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核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核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核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核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核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核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核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核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核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核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核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第二十六条 审核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核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核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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