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5月21日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21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2名激励对象授予1,923.0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白 静 | 毛惠清 | 王立海 |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