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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力3: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公告编号:2021-015证券代码:400083 证券简称:龙力3 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或“公司”)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九所述,龙力生物存在大量对外资金往来、对外担保以及对担保对象进行代偿等事项,并因违规担保涉及多起诉讼。我们无法就上述资金往来和担保事项的商业实质、对外担保的有效性以及计提的预计负债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由于龙力生物缺乏与关联方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无法就龙力生物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一)所述,龙力生物于2018年度开展了财务自查工作,并进行了相关账务调整。我们无法就这些调整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中涉及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对于出具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事项,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而言,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中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龙力生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六、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面临的风险,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将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消除上述风险因素。

七、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继续与债权人进行沟通,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的开展,解决公司债务及诉讼问题,争取尽早解决公司账户查询和资产被冻结的问题。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抓好生产组织和原料采购,降低运营成本。认真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努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生产运营资金的需求,缓解资金压力。

2、加强内控体系自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加强对内控相关制度的梳理、修订和培训,为公司规范运作奠定基础。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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