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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力3: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力生物”)于2021年8月20日收到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禹城市人民法院”或“法院”)送达的文件号为“(2021)鲁1482破1号”的《决定书》,禹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2破1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8月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禹城市宝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8月5日裁定本案由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公告编号:2021-027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 本次指定重整管理人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管理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化解破产清算风险,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未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未予强制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鲁1482破1号

公告编号:2021-027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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