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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体系建设,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合规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合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合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证券法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履行推进合规管理职责,研究和制定公司合规管理政策及实施方案;

(二)对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合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审查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合规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合规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应合规委员会的要求,公司的合规相关部门应向合规委员会提供与待审议的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意见等相关材料,并对合规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配合,以便合规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做好合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会议议案提供公司以下书面材料中相关内容,以供其决策:

(一)合规工作的有关研究报告;

(二)合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报告;

(三)合规自查工作报告;

(四)重大合规工作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合规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合规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委员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

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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