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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使用:(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三、2021-2023年度利润分配计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2021-2023年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配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财政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5、在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现金分红比例不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30%。

6、当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权益分派方式

未来三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适度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权益分派。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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