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相关议案
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议案未获通过情况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二级子议案《选举朱厚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该项议案所采取的累积投票制虽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简称指引)
2.2.11条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的要求,但《公司章程》尚未根据《指引》进行修改,与现行《公司章程》第87条“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不相符,该项议案未获得通过。该项议案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00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42%。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5%的)中小股东4人,同意股份数15,00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061%。该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二、议案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 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综上,公司将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1、必要性
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相关议案在2020年度股东大会上未获通过后,经公司认真研究,认为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现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推荐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朱厚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议案调整情况及其理由
由于在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相关议案时采用的累积投票制虽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简称指引)2.2.11条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的要求,但《公司章程》尚未根据《指引》进行修改,与现行《公司章程》第87条“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不相符。
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议案为:《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调整后议案为:《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现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