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转让原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向控股股东佛慈集团转让原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重组整合,促使公司聚焦制药主业,降低公司后续资金压力和涉税风险。本次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以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其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原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