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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迪龙:雪迪龙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6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编号:2021-039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1年4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4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4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3号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敖小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9,647.22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9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9,646.85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4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37万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89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9,647.2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6.88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1%;

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9,647.2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6.88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1%;

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47.2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6.88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1%;

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47.2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6.88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1%;

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47.2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6.88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1%;

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647.2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6.88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1%;

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为雪迪龙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21.2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6.88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

反对0.0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1%;

弃权0股。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审议议案7时,关联股东敖小强先生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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