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收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专项环保借款,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环保项目建设及运营,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危废主业,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加快推进危废项目建设,深化市场布局,保障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公允、合理,可提前还款,且无需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该交易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在表决通过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李金惠 萧志雄 郭素颐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