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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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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当然委员。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管理并保证委员会运作规范;确定每次会议议程并保证会议讨论事项达成明确的结论;保证委员会成员公平、及时的获得研讨事项的完整信息等。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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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及时对国内外经济趋势、行业发展趋势、国际国内经济政策以及本行业经济政策进行了解和分析,以便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就公司对外投资超出目前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的项目以及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战略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五) 评估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委员会会议涉及的前期工作、会议工作等。工作小组还应负责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二)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四)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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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五) 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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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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