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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主动提出,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资

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六)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七)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在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

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检查;

(六)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八)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九)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半年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工作报告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

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结合公司中长期规划,在对公司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的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时,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选取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并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六)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审计问题,应当及时报公司主要领导。

(七)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监督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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