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危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管理层及相关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
三、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与保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等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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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梅 章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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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俊民 李志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