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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目前仍处于发展时期,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更好的兼顾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们认为:

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各项经营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与管控。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无逾期担保情况,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4、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四、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结合了公司的生产发展实际情况,而且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符合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八、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九、关于2021年度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属于日常业务范围。本次预计增加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十、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十一、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河南牧原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种猪育种及生猪养殖业务,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公司子公司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安徽省巢湖市、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设立子公司开展粮食贸易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投资设立子公司。

十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十三、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十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

项振华: ;

李宏伟: 。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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