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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邮编:100073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鉴证报告附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3.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复印件4.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话(tel):010-51423818 传真(fax):010-51423816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审字(2021)第140018号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管理层对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牧原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 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牧原股份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牧原股份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供牧原股份2020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4月29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按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改进、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要求。

(一) 内部控制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上市公司现代管理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架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

3、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经营环境,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的建立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业务层面包含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业务、生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外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方面。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战略风险、资金风险、采购业务风险、销售业务风险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重要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

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方法采取定量、定性和二者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B、控制环境无效;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D、其他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相应的补偿性控制;C、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A、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B、除政策性亏损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C、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D、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E、企业管理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F、内控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定量标准

(五)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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