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金贵: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目 录

一、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第1—3页

二、关于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 第4—8页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金贵银业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七、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使用者关注:

(一) 金贵银业公司在2019年至司法重整日(2020年11月5日)期间,大额资金被原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占用,与供应商之间大额资金往来无法收回,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停工停产,且未有效实施资产保全等措施以减少损失,导致公司管理费用、资产损失、诉讼损失均大幅增加,多个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上述情况表明金贵银业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控制环境、关联交易、资产管理、合同及印鉴管理、资金及费用审批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 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金贵银业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由管理人负责公司重整各项工作。在郴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对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未严格遵循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根据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但存在以下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公司在2019年至司法重整日(2020年11月5日)之间,因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导致大额资金被原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占用;因管理失当导致与供应商之间大额资金往来无法收回,

公司资金链断裂而停工停产;公司未实施有效的资产保全等措施以减少损失,导致公司管理费用、资产损失、诉讼损失均大幅增加,多个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上述情况表明,金贵银业公司内部控制在控制环境、关联交易、资金及费用审批、资产管理、合同及印鉴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自2020年11月5日开始,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金贵银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管理人在进驻公司后,接管了公司的公章、网银U盾等重要资料,颁布了《重整期间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2020年11月30日,在郴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产业公司)成为重整投资人,郴投产业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金贵银业公司派出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参与管理金贵银业公司重整事宜。工作组在入驻公司后,对公司资金及费用审批、合同和印鉴管理、关联交易、财产保管等进行了规范,加强了管控力度,并对公司前期存在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整改。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贵物流有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郴州福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贵诚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铅精矿、阳极泥的采购,电解铅、白银、银制品、硝酸银、黄金、铅铜渣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实物资产安全、存货下跌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指标错报金额≤合并营业收入的0.5%合并营业收入的0.5%<错报金额≤合并营业收入的1%合并营业收入的1%<错报金额
资产总额指标错报金额≤合并资产总额的1%合并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合并资产总额的2%合并资产总额的2% <错报金额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缺陷特征
重大缺陷(1) 控制环境无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2) 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存在重大舞弊行为,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3) 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事件; (4) 可能改变收入或利润趋势的缺陷; (5)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审计报告; (6) 已经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30日后,并未加以改正; (7) 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影响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的缺陷,影响较重的; (8)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1) 控制环境有效性差,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2) 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存在的重要舞弊行为,但未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3)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4)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5)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6) 已经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30日后,并未加以改正; (7) 可能影响收入或利润趋势的缺陷; (8) 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影响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的缺陷,有一定影响的。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金额(S)潜在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S≥合并资产总额的1%对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重要缺陷合并资产总额的0.5%≤S<合并资产总额的1%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但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S≤合并资产总额的0.5%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 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 媒体频频曝光重大负面新闻,难以恢复声誉;

(5) 公司未对安全生产实施管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6)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7) 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金贵银业公司在2019年至司法重整日(2020年11月5日)之间,公司因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导致大额资金被原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占用;因管理失当导致与供应商之间大额资金往来无法收回,公司资金链断裂而停工停产;公司未实施有效的资产保全等措施以减少损失,导致公司管理费用、资产损失、诉讼损失均大幅增加,多个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上述情况表明,金贵银业公司内部控制在控制环境、关联交易、资金及费用审批、资产管理、合同及印鉴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自2020年11月5日开始,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金贵银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管理人在进驻公司后,接管了公司的公章、网银U盾等重要资料,颁布了《重整期间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2020年11月30日,在郴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郴投产业公司成为重整投资人,并于2020年12月1日向金贵银业公司派出工作组

(以下简称工作组)协助参与管理金贵银业公司重整事宜。工作组在入驻公司后,对公司资金及费用审批、合同和印鉴管理、关联交易、财产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有效管控,并对公司前期存在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整改。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