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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贵银业: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6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0民初181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湘01执165、166号之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3268号。现将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对借款人金贵银业欠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借款本金24,373,802.19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8,053,63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分别按年利率9.135%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止,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分红继续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后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决金和贵矿业、曹永贵偿还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借款本金97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448,215.4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按年利率9.135%从2020年11月6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以后利息继续按此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判决许丽对本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决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偿还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实现债权费用(指一审律师费)1,000,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1)2019年2月27日,金贵银业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为壹亿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额度有效期为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为保障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双方又在当天签订了《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2)2019年6月12日,金贵银业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了

贷款金额为5,8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自2019年6月12日始至2020年6月12日止。华夏银行郴州分行于次日将5,800万元款项划入金贵银业指定账号。同日,金和贵矿业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金贵银业在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向华夏银行郴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金和贵矿业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6月27日,金贵银业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了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9年6月28日始至2019年9月28日止。华夏银行郴州分行于次日将1,200万元款项划入金贵银业指定的收款账户。

(3)2019年9月23日,金贵银业支付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利息44,950元。

(4)2020年6月2日,华夏银行郴州分行、金贵银业、金和贵矿业、曹永贵签订了《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标的债务为970万元,合同内容为:“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贵银业司法重整之日(即本协议生效之日),金贵银业在本协议下对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由曹永贵负责清偿。”

(5)金和贵矿业为曹永贵实际控制公司,金贵银业破产管理人经反复确认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债权总金额为68,493,632.17元,再扣减已支付给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担保存货变价款7,860,685.84元,最终债权总金额为60,632,946.33元。华夏银行郴州分行据此认定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4,548,998.4元,利息8,029,188.76元,共计

32,578,187.16元。按照金贵银业重整计划的规定,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可清偿债权为现金1,408,658.93元和股票4,411,606股。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0民初181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金贵银业欠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借款本金24,373,802.19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8,029,188.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告金和贵矿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借款本金9,700,000元;

(3)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678.24元,由被告金和贵矿业负担122,079.94元,由曹永贵负担64,384.62元,由许丽负担64,384.62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负担8,829.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和贵矿业、曹永贵和许丽共同负担。

二、诉讼进展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德、刘娜、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7月4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湘01执165、166号之一,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终1617号、16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中对金贵银业的执行。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22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30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贵银业综合研发楼等房产及7、8栋厂房的查封。

(三)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22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30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二,解除公司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四)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22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30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三,执行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持有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持有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的冻结。

(五)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22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30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四,执行如下:

中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执1572号案件对金贵银业的执行。

(六)案件七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贵银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11月9日、2020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3268号,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案件五、案件六均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其中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和案件五中法院裁定解除公司土地、房产等资产冻结,将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案件七中所涉债权金额,

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预留了相应的股票及现金,根据预留的股票及现金不会对本期财务数据和报表产生影响,也不会增加公司的债务负担。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0)湘10民初181号;

(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执165、166号之一;

(三)《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一;

(四)《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二;

(五)《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三;

(六)《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572号之四;

(七)《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3268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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