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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0年度,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职责。对公司经营决策程序、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0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权益工具投资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履行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四)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0年度,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

的决议、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各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无损害公司利益和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2020年度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通过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工作中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全面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高级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认真细致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财务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均符合“诚实守信、公开平等”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无内幕交易,也未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金流失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日常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

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五)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经过检查、核实后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起到较好的风险防控作用。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有效地防止了内幕交易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司重大决策程序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保证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与资产安全。与此同时,监事会将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持续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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