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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1

电光科技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3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无法至公司现场开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亦通过前述视频方式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晓霞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1,62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8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1,62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8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46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1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46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6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电光科技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6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敏、李朴原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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