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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释义 ...... 2重要声明 ...... 3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4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5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 10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11

五、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 ...... 13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4

七、持续督导工作总结 ...... 14

释义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利民股份/上市公司

公司/利民股份/上市公司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奥股份、交易对方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利民股份2019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本督导总结报告/本督导意见/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本报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欣荣投资新疆欣荣仁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新威投资、业绩补偿方嘉兴金榆新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威远农药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威远动物药业河北威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新威远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威远资产组、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标的公司威远农药、威远动物药业和新威远三家公司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利民股份、欣荣投资与新威投资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要声明中原证券作为利民股份2019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利民股份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依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各方提供的资料,本次交易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利民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利民股份董事会发布的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及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本次交易中,利民股份联合欣荣投资、新威投资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股份持有的威远资产组100%股权,交易金额合计为75,855.78万元。其中,利民股份受让60%的股权,受让价格为48,000.00万元;欣荣投资受让25%的股权,受让价格为20,000.00万元;新威投资受让15%的股权,鉴于新威投资承担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受让价格最终为7,855.78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利民股份、欣荣投资、新威投资分别持有威远资产组60%、25%、15%的股权,威远资产组将成为利民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购买资产的交付与过户情况

、标的资产的交付与过户

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6月24日核准了本次交易涉及的威远农药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威远农药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手续,利民股份持有威远农药60%股权。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6月24日核准了本次交易涉及的威远动物药业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威远动物药业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手续,利民股份持有威远动物药业60%股权。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

日核准了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威远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新威远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手续,利民股份持有内蒙古新威远60%股权。

2、交易价款的支付情况根据利民股份提供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利民股份已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合计48,000.00万元;欣荣投资已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合计20,000万元;新威投资已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全部现

金对价合计7,855.78万元。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所有标的资产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标的资产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全部转移至上市公司,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新威投资关于交易标的业绩承诺及补偿

1、承诺主体

新威投资为本次交易标的业绩承诺与补偿的承诺主体。

2、业绩承诺

2019年3月12日,利民股份与欣荣投资、新威投资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该协议中新威投资承诺,标的公司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达到如下业绩指标: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1亿元、2021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2亿元,2019年至2021年三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

3.3

亿元。

如果标的公司上述任一年度的实际业绩达成率不低于90%,则视同新威投资完成业绩承诺。实际业绩达成率=当年实现净利润/当年承诺净利润*100%。

如果标的公司上述任一年度的实际业绩达成率低于90%,且2019年至2021年三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

亿元,新威投资同意以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向利民股份和欣荣投资进行补偿。补偿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累计承诺业绩-累计实际完成业绩)/交易标的总对价*100%,利民股份和欣荣投资按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分配新威投资补偿的标的公司股权。

如果标的公司上述任一年度的实际业绩达成率不低于110%,利民股份和欣荣投资同意将标的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部分的20%作为年度奖金奖励给标的公司管理团队。

3、业绩补偿的实施业绩补偿的实施情况参见本意见“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威投资完成了2020年度业绩承诺目标。2019年至2021年三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3.3亿元的业绩承诺尚处于履行过程中,未触及补偿条款。

(二)其他承诺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主要内容
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上市公司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2、本公司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本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2、本人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2、本人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4、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法合规情况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1、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2、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3、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2)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如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更,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2、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不存在以下情形:(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2)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如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更,本人将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
三、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该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在本次交易中向上市公司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依据相关约定承担补偿责任,并切实遵守和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股份减持计划
承诺主体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新安、许宜伟,副总经理沈书艳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下:
持股数量(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份来源减持方式减持期间拟减持股份数量(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减持原因
1,654,4060.59%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股权激励股份集中竞价交易自2018年7月29日后的6个月内413,6020.15%股权激励融资还款需求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本人尚未针对自本次重组首次披露相关信息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制定其他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若后续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减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因公司派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上述承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尚未针对自本次重组首次披露相关信息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制定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亦无明确减持意向。若后续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减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因上市公司派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上述承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保证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2、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不会直接或通过本人关联方间接地参与或进行与利民股份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2、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本人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利民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况,如利民股份提出要求,本人承诺将出让本人在前述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权,并承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给予利民股份或其全资子公司对前述出资或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经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3、如出现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利民股份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利民股份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必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利民
承诺主体承诺主要内容
控制人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利民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3、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利民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利民股份股东大会对有关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义务。4、如出现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利民股份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相关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主要内容
新奥投资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2、本公司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合法合规情况的承诺
不存在因涉嫌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
1、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威远资产组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威远资产组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威远资产组合法存续的情况。2、本公司已经依法向威远资产组缴纳注册资本,享有作为威远资产组股东的一切股东权益,有权依法处分本公司持有的威远资产组股权。3、在本公司将所持威远资产组的股权过户至利民股份名下之前,本公司所持有威远资产组的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被司法冻结、质押、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4、在本公司将所持威远资产组的股权过户至利民股份名下之前,本公司所持有威远资产组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类似安排持有威远资产组股权的情形。5、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任何阻碍本公司转让所持威远资产组股权的限制性条款,亦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本公司所持威远资产组股权的承诺或安排。6、本公司未与威远资产组签订任何涉及业绩对赌内容,或存在回购条款的协议或合同。7、如标的公司因交割日前的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税款或费用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新奥股份按照如下方式承担:如标的公司因交割日前的行为受到土地、房产、行政审批、税收、社保等方面的处罚或被相应监管机关要求
承诺主体承诺主要内容
补缴标的公司交割日前应缴纳但未缴纳的税款或费用,因此受到的损失新奥股份赔偿的期限为交割日后五(5)年,赔偿金额为因该事项给标的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标的公司因交割日前的行为受到环保处罚,损失由新奥股份全额赔偿,赔偿期限为交割日后五(5)年。8、本公司的以上声明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背该承诺的行为。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情况

本次重组业绩承诺主体为新威投资,业绩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持续督导意见“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之“(一)新威投资关于交易标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之“2、业绩承诺”。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威远资产组2020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主体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202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完成比例
新威投资11,000.0019,196.31174.51%

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标的公司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达到如下业绩指标: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1亿元、2021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2亿元,2019年至2021年三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

3.3

亿元。如果标的公司上述任一年度的实际业绩达成率不低于90%,则视同新威投资完成业绩承诺。”

威远资产组2020年度业绩达成率为

174.51%,因此,新威投资2020年度已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至2021年三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3.3亿元的业绩承诺尚处于履行过程中,未触及补偿条款。

(三)核查结论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威投资完成了2020年度业绩承诺目标。2019年至2021年三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

3.3

亿元的业绩承诺尚处于履行过程中,未触及补偿条款。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2020年,公司重点关注新冠疫情对公司的影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推进重点难点工作,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实现了持续增长。共计实现营业收入438,804.79万元,同比增长54.9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602.49万元,同比增长

19.92%。2020年,公司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安全环保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及省政府相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要求,以一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各专业安全管理为依托,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为载体,各级人员执行力为核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强化后评估,形成动态风险闭环管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实时在线监测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危险工艺和重大危险源运行情况。

生产过程中,公司始终把污染防治放在首要地位,持续加大环保技术研发与环保投入,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深化环保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现有三废处理设施,降低三废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工艺设计阶段注重源头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风险管控和防范,实现危废减量、清洁生产。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

2、技术研发

报告期内,公司整合研发资源,持续推进各项技术研发工作,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利民化学南京实验室和威远生化石家庄研发平台相互结合,发挥国家

级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技术中心、GLP实验室的人才和硬件优势,先后完成多项仿制原药小试技术开发以及中试生产技术储备,成功开发多个前景广阔的水基化制剂产品。利民化学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成功立项开发多个产品的“智能化、数字化、连续化”工艺工程技术。威远生化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编写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原药及乳油2个国家标准,参与起草了除虫脲原药、多杀菌素原药、20%呋虫胺可溶粒剂

个产品行业标准;草铵膦中间体新工艺完成放大试验,实现了成本下降,副产减少50%;完成了精草铵膦、肟菌酯、嘧菌酯新催化剂、丙硫菌唑等新产品放大试验,各项指标达标,提升了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双吉农药水分散粒剂研发中心发挥特色制剂优势,开发多个系列DF制剂新产品,夯实DF生产基地技术基础。公司重视原始创新,先后立项“新型靶向杀菌剂”和“生物源杀虫剂”创制原药的开发,获得多个具有开发前景的候选化合物。公司技术中心重视“产学研”合作,积极整合战略技术资源,在新威远生物技术中试基地,试验多个新型生物类农兽药项目。

3、市场推广报告期内,公司围绕原药制剂一体化战略,聚焦核心产品的品牌培育和推广。根据疫情需要,积极创新营销手段,持续开展线上营销活动和线下示范试验现场会。加强重点市场区域的渠道拓展,报告期内渠道数量持续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加快产品登记步伐,新开展授权登记

个,新开展自主登记

个,新获得授权登记

个,新获得自主登记

个。硝磺草酮、三乙膦酸铝双双通过欧盟原药等同性认定。持续推进代森锰锌原药及可湿性粉剂FAO国际标准的更新工作,并于2021年正式成为代森锰锌新FAO标准首家企业。这标志着公司对该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具有国际话语权,有助于公司在全球农药市场的拓展。

、项目建设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大型项目建设工作。利民化学年产500吨苯醚甲环唑项目、新威远年产500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及双吉公司年产10,000吨代森系列产品项目于报告期末完成工程主体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试生产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并进入试生产阶段。另外,报告期内公司批准新建一系列重大项目,包括:新威远拟投资建设新型绿色生物产品制造项目、利民化学拟投资建设

年产12,000吨三乙膦酸铝原药技改项目和年产10,000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等,目前已完成备案和安全环保等前置审批手续,并启动建设。

5、公开发行9.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报告期内,为重大项目建设募集资金,公司启动公开发行

9.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2020年9月,公司的申请获得证监会受理;2020年11月,公司的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0年

月,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本次申请的核准批复。2021年3月,公司可转债发行取得圆满成功,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收购新威投资持有的威远资产组各5%的股权及收购欣荣投资内其他合伙人的合伙份额的方式,完成了对威远资产组少数股东部分股权的收购。收购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威远生化、威远药业、新威远各65%的股权,并通过欣荣投资持有威远生化、威远药业、新威远各25%的股权,合计持有威远生化、威远药业、新威远各90%的股权。本次收购是对控股子公司的有效整合,有利于提升管理效率,以更好地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0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状况良好。

五、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

2020年,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督导期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方案履行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将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七、持续督导工作总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经完成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标的资产的资产交割,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各方不存在违反所出具的承诺的情况;威远资产组完成了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业绩承诺,2021年度业绩承诺尚在履行中;自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以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持续督导到期。独立财务顾问提示投资者继续关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各方所作出的关于业绩承诺、股份减持、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各项承诺的持续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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