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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顿:关于与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签署商品销售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4

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21-073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签署商品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埃斯顿”)与河南

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骏通”)于近日签署了《销售合同》(以下简称 “本次合同”、“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带来的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本次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合同执行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司在专用车辆整车制造的领域获得规模性订单。本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与河南骏通于近日签署了《销售合同》,本次合同含税金额合计为9,140万元。

本次合同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锋注册资本:人民币40,800.00万元住所: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3758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770895824D成立时间:2005年2月23日主营业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备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矿山机械制造;集装箱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集装箱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动车改装服务;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仓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河南骏通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专用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及汽车贸易于一体的综合型民营企业,是陕汽、红岩、重汽、欧曼、解放等众多国内知名主机厂家的合作企业。河南骏通拥有专用车产业园和特种车产业园两个,占地1400余亩,现有职工2,000多人。产品涵盖自卸车、半挂车、罐式车、起重举升类专用车、冷链物流运输车、多轮驱动重型列车六大系列200多个品种,产品销往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并批量出口到中亚、非洲、南美洲、东南亚等地区。

河南骏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河南骏通信用较好,具备履约能力。本次合同已对履约主体、工作内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付款安排、交货

期等必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主体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买方: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卖方: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总价款:9,140万元

3、支付方式:电汇、银行转账或经卖方同意的银行承兑

4、合同内容:埃斯顿向河南骏通提供高精度智能化焊接机器人及成套设备产品。

5、付款进程:

(1)协议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协议金额的30%。

(2)买方在卖方发货前,向卖方支付本协议金额的30%。

(3)货物在到达买方指定的车间6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的30%。

(4)货物到达买方指定的车间18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10%。

6、合同的交货期:2021年10月起开始分批交货。

7、主要违约责任:

(1)如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或付款,则不论实际发生费用的多少,买方均需自逾期收货或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_0.3_%向卖方承担违约损失;若买方在卖方催促其付款或收货的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卖方有权要求后续合同款项全部立即到期或单方解除合同。如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和返还卖方已

交付的商品(若有);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向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第三日为本合同解除日。

(2)买方若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则不论卖方的实际损失大小,买方均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两倍向卖方赔偿损失。

(3)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设备的,卖方按合同总价款的0.3%向买方支付违约损失。若卖方在买方催促其发货的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没有交付货物,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向卖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第三日为本合同解除日。

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盖章时生效,除非双方对此另有约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含税金额总合计约为9,140万元,本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本次智能化焊接机器人及成套设备将应用于河南骏通半挂车数字化车间及智能物流涂装焊接生产线技改项目扩建项目,即新一代专用车的智能焊接生产线,该项目将被打造成为世界领先的全自动化生产专用车行业的标杆,将Cloos全系列智能机器人产品以及前沿技术,如3D打印、激光复合、云控制、云监测、云编程全部应用于本次生产线建设中,双方将联手打造全球领先的智能化生产制造产线。本合同仅为河南骏通智能产线中的机器人采购合同,为公司与河南骏通在后续数字车间和智能产线集成业务的进一步合作奠定良好基础。本次合同的签署为公司收购Cloos整合后,焊接机器人产品进入专用车辆整车制造环节的规模性标杆项目。

3、河南骏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其形成业务依赖。

五、风险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带来的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本次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本次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司在专用车辆整车制造的领域获得规模性订单,合同执行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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