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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远银海: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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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O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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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3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第4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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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5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6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7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8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后的两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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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9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10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股说明书。第11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12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

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13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

盖公司公章。第14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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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15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第16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17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制定。第18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

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19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

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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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第21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2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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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3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4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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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25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1)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3)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

列文件:

(1)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3)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 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5) 停牌申请(如适用);

(6)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27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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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预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28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29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

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

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

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30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3)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4)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5)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

排;

(6)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临时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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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3)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4) 公司的重大投资和重大财产购置的行为;

(5)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7)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8)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9)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1)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2)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4)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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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15)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6)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7)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8)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9)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1)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3)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4)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5)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6)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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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8)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9)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32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33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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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1)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2)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4)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34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3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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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35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36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37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应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通过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1) 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2) 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3) 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4)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5)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第38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

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

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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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情况。第39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节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决议

第40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第41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

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

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42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第43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2)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3)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

事姓名;

(4)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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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弃权的理由;

(5)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6)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7)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44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将监事

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45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3)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4)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46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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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第48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49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第50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

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第51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2)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3)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4)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5)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

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第52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本制度所规

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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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53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54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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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55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54条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第56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1)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57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告文稿;

(2)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3)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4)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5)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6)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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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

容:

(1)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2)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3)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4)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5) 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6)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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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8)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9)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10)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11)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12)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13) 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59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58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

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60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四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传闻澄清

第61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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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第62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告文稿;

(2) 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3) 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4) 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第63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2) 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3) 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4) 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5)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64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第65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2) 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3)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4)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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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67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66条标准的,适用第66条规定。已按照第66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68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69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第70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第71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交易

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

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

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

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第72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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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第73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

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第74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

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息报告和披露的程序

第一节 重大信息报告

第75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等可能获

知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履行报告义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范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等事项依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第76条 建立公司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披露的资料信息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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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轮阅制度,所有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必须经过董事会办公室程序性审核后,方可对外披露。第77条 为方便快捷开展持续信息沟通工作,各部门、分/子公司应设定专

门电子邮箱作为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沟通的邮箱。第78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评定,评定情况直接计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员工绩效考核。第79条 信息报送文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历史档案资料,原件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留存,作为唯一有效的信息披露责任认定及相关人员信

息披露责任事件内部免责事实依据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80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交易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第81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

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知

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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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将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临时报告提交交易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82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

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83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

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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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第84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

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第85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

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第86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87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事务代表负责向交易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第88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 董事长签发。

第89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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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第90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是否应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第91条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92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1)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2)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3)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4)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

报告;

(5) 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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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7) 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93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1)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94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1)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95条 监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1)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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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96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第97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1)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②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③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3)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第98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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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99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度所

规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第100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101条 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或因其

泄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102条 由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利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兼处以罚款等处分。第103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10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第32页,共32页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105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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