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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远银海: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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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O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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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第3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第4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第5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第6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第7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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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10)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2)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

持股计划形成相关决议;

(13)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5)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6)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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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18)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2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

(2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8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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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 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第9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格式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董事会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第10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11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12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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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变更情况。第13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

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

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

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证券部备案登记,如

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

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3)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4) 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第14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及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和责任第15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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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第17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第18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

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第19条 第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或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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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第20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设计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

员、知情人员签定《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

约责任,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第21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

司负有保密义务。第22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

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第23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

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

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罚则第24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规

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规定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有关信息的;

(2)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3)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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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25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26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第27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28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29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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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简称:久远银海股票代码:002777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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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涉及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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