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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装建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中装建设 公告编号:2021-064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6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1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16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3,559,359.1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6,440,640.89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2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罗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民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桃园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山花园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止2021年4月27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用账户账号账户余额(万元)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400009282910058933228,358.49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3918018800008384613,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罗湖支行790400788014000014527,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3370101001022450843,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4430661130130033801477,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民支行7718746980096,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民支行7588746958233,5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108600000005740995,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桃园支行95508800054209005985,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58400010101201000208432,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220671480505,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山花园支行410175000400410556,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山花园支行410175000400410633,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003903250300451755412,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00390325030045174732,5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150001066644433,000.00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6180968863,000.00
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6,440,640.89,截止2021年4月27日,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置换或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或其直属上级机构,“丙方”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斌、邓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邮箱。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方、丙方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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