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源股份”、“上市公司”、“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42楼 |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但超、赵虎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0-66338888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841 |
注册地址 | 广州黄埔区云埔四路6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毅然 |
董事会秘书 | 程晓娜 |
证券事务代表 | 刘洁 |
联系电话 | 020-3221027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4月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广发证券对视源股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在上述整个保荐期间,广发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定期的现场检查,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视源股份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项,督导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6、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对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培训情况。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项目
项目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有 |
3、其他重大事项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2020年7月20日,广发证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7号),因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决定采取责令改正、在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暂停广发证券保荐机构资格、在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暂不受理广发证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及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此,广发证券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并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全面强化责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建设,全面提升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严格遵循稳健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文化建设,严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底线要求。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广发证券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但 超 赵 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