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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智能”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一)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等,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查阅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并与上述人

员以及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人员进行交流;

(三)审阅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威星智能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威星智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现有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3年度,威星智能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威星智能董事会出具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威星智能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沈晓舟 陆韫龙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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