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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谢会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谢会丽)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在职期间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出席了相关会议,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谢会丽,女,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注册会计师。曾在杭州无线电六厂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从事财务会计方面的教学工作,现任副教授、会计系系主任;同时兼任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贺鸿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同时,本人已对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本人应参加董事会6次,实际出席6次,其中本人4次以现场方式、2次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

公司整个经营运作的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人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列席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列席了3次股东大会。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经营发展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督,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 对外投资

本人审议公司对江西赛酷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的投资事项,本次交易旨在通过投资探索新能源领域的业务机会。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经本人核查,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2023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三)关联交易管理

本人审议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事项,经审慎详细审阅相关议案资料,认为相关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运营需要,其定价遵循了公允定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审议决策过程合法、合规,本人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报告期内,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本人未发现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委托理财

经本人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内控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进行风险可控的委托理财,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聘请2023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的相关议案材料,对公司拟续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其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予以认可,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次续聘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应收账款

本人核查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及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决议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因此,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核销后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部分应收账款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七)会计政策变更

经本人核查,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八)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人审阅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关注具体落实情况,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同意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2个月内组织实施,符合相关规定。

(九)内部控制评价

本人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内控制度与机制健全,内控体系运转较为有效,能够及时发现各类业务风险并进行相应整改,2022年公司各类业务的内部控制总体规范、稳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内控评价报告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募集资金使用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及变更用途等情况,不存在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且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本人对上述报告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一)对外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发表意见如

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选举董事事项

本人审议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该提名及选举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

(一)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带领审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议案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的职责,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二)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任职资格情况,并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积极促进核心团队建设,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五、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2023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上述各方就内部控制风险及应对、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认为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并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发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七、报告期内在公司现场工作内容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各项会议,认真审议议案,提出建议,参会期间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审计部、证券事务部等进行交流,对公司治理、战略执行、重大项目进展、经营情况及困难等进行深入了解;平时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多方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本人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本人进行及时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九、报告期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情况

在2023年的履职过程中,本人督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和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情况

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会计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谢会丽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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