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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本次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五)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企业长期稳定盈利的基础和源泉,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综合考虑市场行业情况、公司战略目标等因素以及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目标: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5亿元;2021年、2022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元;2021年、2022年、2023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20亿元。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本次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本次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本次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我们同意

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1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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