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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做出决议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4、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5、监事会。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1、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2、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3、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4、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5、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4、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第十五条所述情形,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三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并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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