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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股份: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4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操作细节经双方另行协商后,公司未来将根据本协议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但协议的具体落实有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提升和拓展。

3、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已披露签订合作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经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或“公司”)与惠州新材料产业园规划建设指挥部(简称“甲方”、“产业园”)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在公用工程供应、土地保障、技术支撑及科技研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产业园内全力打造国内领先的特种高分子材料生产研发基地,提升乙方的市场竞争力,并提高产业园综合实力。乙方将在产业园建设特种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双方于2021年8月3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上述合作协议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后期双方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惠州新材料产业园规划建设指挥部为惠州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惠州新材料产业园的开发建设工作。惠州新材料产业园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南靠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定位发展方向为利用大亚湾石化原料,高端化延伸发展先进合成材料、高端化学品和前沿新材料。

三、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方

甲方:惠州新材料产业园规划建设指挥部

乙方: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项目内容

乙方建设特种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在惠东县工商登记注册项目公司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前期对接,积极推进、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四)政策支持

1、甲方拟在产业园规划片区提供185亩工业用地,并通过公开挂牌程序供地。

2、甲方依法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报批、报建、施工、建设、投产等工作提供合理协助,为乙方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合理支持。

3、甲方将依法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涉及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投资信息,并为项目公司申请国家、广东省、惠州市优惠政策提供合理协助。

(五)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期限为1年。期限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如依据本协议开展的具体项目合作期限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不影响具体项目的合作期限。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续期限。

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是双方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本协议不能代替具体项目协议,不作为具体合作项目中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具体实施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实施协议为准。双方的合作没有排他性。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惠州新材料产业园定位先进合成材料、高端化学品和前沿新材料,依托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立足打造绿色石化和新材料产业发展空间。相关产业定位与公司特种高分子材料产业链布局高度契合。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特种高分子材料业务和战略布局,通过向上游延伸布局实现公司特种高分子材料产业链一体化需要。通过新基地建设,提升公司现有惠州生产基地的制造水平和制造能力,为下游客户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客户提供给更好的产品和服务。通过研发中心建设,升级现有CNAS国家认可检测实验室和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吸收培养优秀人才,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充足力量,增强公司回报股东能力。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操作细节还需双方另行签订具体合同。本项目的实施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对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序号披露日期协议名称协议内容进展情况
序号披露日期协议名称协议内容进展情况
12019年5月7日《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正常推进

3、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无变动,以及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接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有减持计划的通知。

4、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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