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事项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业务经营能力。同时,公司偿债能力良好,相关风险可控。吴宪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征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二人作为公司关联人应对《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不得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王文广 | 盛宝军 | 徐开兵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