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为公司融资提供保障,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次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王文广 | 盛宝军 | 徐开兵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