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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股份: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0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

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1-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22年12月5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77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沃特股份”、“发行人”或“申请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信证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申请人律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申请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请予审核。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如下含义:

字体字体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各项词语和简称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各项词语和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1-2

目录

问题1 ...... 3

问题2 ...... 19

问题3 ...... 25

问题4 ...... 31

问题5 ...... 36

问题6 ...... 39

问题7 ...... 43

问题8 ...... 44

1-1-3

问题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11.95亿元,用于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等3个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能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9,583.62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77,310.7969,489.22
2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27,676.0018,094.40
3补充流动资金32,000.0032,000.00
合计136,986.79119,583.62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均未超过项目投资总额。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69,489.22万元,均为资本性支出;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8,094.40万元,其中16,558.40万元为资本性支出,1,536.00万元为费用性支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32,000.00万元。本次募投项目中费用性支出和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合计占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28.04%,未超过30%,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

1-1-4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77,310.79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5,686.00万元、设备及软件购置费51,637.72万元,具体投资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投资金额 (万元)占项目总资金比例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万元)是否属于 资本性支出
建设投资71,434.3792.40%69,489.22-
1建筑工程费15,686.0020.29%15,686.00
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51,637.7266.79%51,637.72
3安装工程费2,165.502.80%2,165.50
4工程建设其它费用1,945.152.52%-
预备费2,143.032.77%-
铺底流动资金3,733.394.83%-
项目总投资77,310.79100.00%69,489.22

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均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建筑工程费

本项目拟新建车间、仓库、污水站等生产及辅助建筑,建筑面积共计为55,600.00平方米,依据当地市场价格及公司以往厂房建造价格估算项目建筑工程费、装修费合计为15,686.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面积(平方米)投资额(万元)
生产车间39,000.0010,920.00
仓库12,200.003,294.00
行政办公2,200.00616.00
辅助建筑(固废间、污水站、配电房等)2,200.00624.00
道路、绿化-232.00
合计55,600.0015,686.00

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本项目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合计为51,637.72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为49,577.72万元,软件购置费为2,060.00万元,主要设备、软件购置清单如下:

序号设备名称数量 (台/套)单价 (万元)金额(万元)备注
主要生产设备36,390.00
1挤出机25150.003,750.00LCP设备
2投料系统2230.00660.00LCP设备
3配混系统2215.00330.00LCP设备
4物流输送系统2240.00880.00LCP设备
5切粒系统2230.00660.00LCP设备

1-1-5

序号设备名称数量 (台/套)单价 (万元)金额(万元)备注
6喷淋冷却机2220.00440.00LCP设备
7失重称8815.001,320.00LCP设备
8烘料罐2240.00880.00LCP设备
9金属分离器2215.00330.00LCP设备
10振动筛5010.00500.00LCP设备
11树脂搅拌罐2550.001,250.00LCP设备
12反应釜12180.002,160.00PPA设备
13撬装系统4840.001,920.00PPA设备
14投料系统2415.00360.00PPA设备
15仪表电气阀门11,100.001,100.00PPA设备
16整粒机组6100.00600.00PPA设备
17粉体输送与计量650.00300.00PPA设备
18换热装置2150.00300.00PPA设备
19用气用水设备1600.00600.00PPA设备
20挤出机6150.00900.00PPA设备
21投料系统630.00180.00PPA设备
22配混系统615.0090.00PPA设备
23物流输送系统640.00240.00PPA设备
24切粒系统630.00180.00PPA设备
25喷淋冷却机620.00120.00PPA设备
26失重称2215.00330.00PPA设备
27烘料罐640.00240.00PPA设备
28金属分离器615.0090.00PPA设备
29挤出机25150.003,750.00PPS设备
30失重称8815.001,320.00PPS设备
31投料系统2230.00660.00PPS设备
32配混系统2215.00330.00PPS设备
33切粒系统2230.00660.00PPS设备
34提升机+自动磁选机3532.001,120.00公用设备
35自动称重灌包系统设备4039.001,560.00公用设备
36自动分包系统设备4060.002,400.00公用设备
37自动装运系统设备10242.002,420.00公用设备
38其他生产设备1,460.00
配套检测设备8,461.00
1氙灯老化箱1090.00900.00
2紫外老化箱1070.00700.00
3高温热变形测试仪1080.00800.00
4毛细管流变仪560.00300.00
5万能试验机3150.00450.00
6高温老化箱2030.00600.00
7多轴冲击试验机2180.00360.00

1-1-6

序号设备名称数量 (台/套)单价 (万元)金额(万元)备注
8介电常数测试仪2180.00360.00
9检测配套设备1500.00500.00
10其他配套检测设备3,491.00
办公设备401.72
公辅设施4,325.00
1变配电设备11,200.001,200.00
2环保设备12,200.002,200.00
3排水设施1300.00300.00
4其他公辅设备625.00
设备合计49,577.72
软件
1MES系统11,000.001,000.00
2智慧消防/监护系统1800.00800.00
3其他软件1260.00260.00
软件合计2,060.00
总计51,637.72

3、安装工程费

本项目测算的安装工程费合计为2,165.50万元。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工程监理费、工程保险费等费用,合计1,945.15万元。

5、预备费

本项目预备费取建设投资中建筑工程费、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3%的,合计2,143.03万元。

6、铺底流动资金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测算的铺底流动资金金额合计为3,733.39万元。

综上,本项目总投资额77,310.79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69,489.22万元,均为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二)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本项目投资总额为27,676.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3,280.00万元、设备及软件购置费7,942.40万元,具体投资构成情况如下:

1-1-7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投资金额 (万元)占项目总资金比例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是否属于 资本性支出
土地购置款3,701.1613.37%--
建设投资21,800.0778.77%16,558.40-
1建筑工程费13,280.0047.98%8,500.00
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7,942.4028.70%7,942.40
3安装工程费116.000.42%116.00
4工程建设其它费用461.671.67%-
研发实施费1,536.005.55%1,536.00-
1研发人员工资636.002.30%636.00
2技术合作费900.003.25%900.00
项目预备费638.772.31%-
项目总投资27,676.00100.00%18,094.40

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8,094.40万元,其中16,558.40万元为资本性支出,1,536.00万元为费用性支出。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8月30日),本项目中的总部基地大楼已使用前期募集资金投入5,774.94万元,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建筑工程费1,965.88万元,合计已投入资金7,740.82万元。项目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建筑工程费

本项目中的总部基地大楼为公司参与的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探索实施的总部“联合上楼”项目,公司未来按比例享有的房产面积将划分为研发实验室、总部展厅区和总部办公区三部分,参照类似工程造价指标和单位面积装修费用标准,估算项目建筑工程费、装修费合计为13,280.00万元,具体如下:

名称面积(平方米)投资额(万元)
研发实验室4,600.005,520.00
总部展厅区1,000.001,208.00
总部办公区5,600.006,552.00
合计11,200.0013,280.00

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本项目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合计为7,942.4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4,192.40万元,软件购置费3,750.00万元。主要设备、软件购置清单如下:

序号设备及软件名称数量 (台/套)单价 (万元)金额 (万元)备注
实验设备3,050.00

1-1-8

序号设备及软件名称数量 (台/套)单价 (万元)金额 (万元)备注
1多色3D-SIM1600.00600.00
2Miseq测序仪1400.00400.00
3CytoFLEX SRT流式分选仪1300.00300.00
4原位发酵罐3100.00300.00
5高内涵显微镜1200.00200.00
6共聚焦显微镜1200.00200.00
7多色高通量全场光遗传操控显微镜1150.00150.00
8高通量分析型流式细胞仪1150.00150.00
9其他实验设备750.00
办公设备672.40
公辅设施470.00
1实验室洁净空气设备1300.00300.00
2其他公辅设施170.00
设备合计4,192.40
软件
1企业资源管理系统11,720.001,720.00
2财务共享平台1300.00300.00
3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系统1400.00400.00
4研发数字化管理系统1350.00350.00
5客户关系管理系统1300.00300.00
6供应链管理系统1360.00360.00
7网络与安全管理系统1320.00320.00
软件合计3,750.00
总计7,942.40

3、安装工程费

本项目测算的安装工程费合计为116.00万元。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工程监理费、工程保险费等费用,合计为461.67万元。

5、研发实施费

本项目研发费用1,536.00万元,其中人员工资636.00万元,技术合作费900.00万元。

6、预备费

本项目预备费取建设投资中建筑工程费、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2.93%,预备费合计638.77万元。

1-1-9

综上,本项目总投资额27,676.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8,094.40万元;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三)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32,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测算如下:

1、营业收入增长率

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及增长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153,963.48115,281.5790,015.83
增长率33.55%28.07%11.38%
复合增长率30.78%

出于谨慎性考虑,在预测未来三年(2022-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时,采用20%作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的预测值。

2、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测算

以2021年末公司各经营性流动资产类科目和经营性流动负债类科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基础,对未来三年补充流动资金规模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各科目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2022年度 /2022年末2023年度 /2023年末2024年度 /2024年末
营业收入占比184,756.18221,707.41266,048.90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27.32%50,472.4660,566.9572,680.34
应收款项融资1.74%3,208.533,850.234,620.28
预付账款1.37%2,532.473,038.973,646.76
存货32.34%59,759.2371,711.0886,053.29
各项经营性资产合计X62.77%115,972.69139,167.22167,000.67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13.06%24,136.8128,964.1734,757.00
合同负债0.59%1,086.041,303.251,563.90
各项经营性负债合计Y13.65%25,222.8530,267.4236,320.91
流动资金占用额Z=X-Y49.12%90,749.84108,899.80130,679.76
上年流动资金占用额A75,624.8690,749.84108,899.80
新增流动资金B=Z-A15,124.9718,149.9721,779.96
2022年-2024年需要补充的流动资金总额55,054.90

1-1-10

注:以上数据仅作为财务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

如上测算:公司2024年末营运资金规模将达到130,679.76万元,公司2022年-2024年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量为55,054.90万元。本次拟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32,000万元,未超过公司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量。

二、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一)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

1、本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预计进度安排

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包括新增2万吨/年的LCP材料产能、2万吨/年的PPS材料产能、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其中:2万吨/年LCP材料产能和2万吨/年PPS材料产能集中在改性生产环节,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包括上游树脂合成及后续材料改性两个生产环节,PPA上游合成树脂为后续材料改性生产的原材料。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本项目中的5,000吨/年PPA树脂合成生产项目已动工,2万吨/年LCP、2万吨/年PPS和5,000吨/年PPA改性材料生产项目尚未动工。

本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项目进度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土建施工与装修、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人员招聘与培训、竣工验收等。主要预计进度情况如下:

序号内容分月进度
24681012141618202224
1前期工作
2勘察设计
3土建施工与装修
4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
5人员招聘与培训
6竣工验收、试生产

2、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

本项目总投资77,310.79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69,489.22万元,项目资金预计使用进度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1-1-11

序号费用名称合计T+1年T+2年
建设投资71,434.3728,573.7542,860.62
1.1建筑工程费15,686.006,274.409,411.60
1.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51,637.7220,655.0930,982.63
1.3安装工程费2,165.50866.201,299.30
1.4工程建设其它费用1,945.15778.061,167.09
预备费2,143.03857.211,285.82
铺底流动资金3,733.39-3,733.39
合计77,310.7929,430.9647,879.83

3、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8月30日),本项目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103.51万元。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于董事会前投入的自有资金,将不会予以置换。

(二)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1、本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预计进度安排

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总部基地大楼为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主导统一建设的“联合上楼”项目,正在按照计划进度有序推进,预计于2025年5月左右完工;为更好推进合成生物材料研发项目的实施,公司拟先在已租赁的场地进行合成生物材料项目相关的研究,待总部基地大楼交楼并装修完毕后搬迁;信息化系统升级工作预计在T+2年内完成。

本项目建设期拟定为4年。项目进度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土建施工、装修及搬迁工程、人员招募及培训、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及实验、研究等。主要预计进度情况如下:

序号内容月进度
36912151821242730333639424548
1项目前期工作
2土建施工
3装修及搬迁工程
4信息系统升级
5生物合成途径构建
6人员招募及培训

1-1-12

7设备购置、安装、调试
8实验、研究

2、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27,676.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8,094.40万元;项目资金预计使用进度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合计前期已投资T+1T+2T+3T+4
土地购置款3,701.163,701.16
建设投资21,800.074,039.665,980.005,695.005,134.30951.11
2.1建筑工程费13,280.004,039.662,780.002,560.003,276.34624.00
2.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7,942.40-3,200.003,135.001,399.68207.72
2.3安装工程费116.00---81.2034.80
2.4工程建设其它费用461.67---377.0884.59
研发实施费1,536.00-244.00412.00580.00300.00
3.1研发人员工资636.00-144.00212.00280.00-
3.2技术合作费900.00-100.00200.00300.00300.00
项目预备费638.77-127.75223.57223.5763.88
合计27,676.007,740.826,351.756,330.575,937.871,314.99

3、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8月30日),本项目已使用IPO募集资金投入5,774.94万元,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建设投资款1,965.88万元,合计已投入资金7,740.82万元。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于董事会前投入的自有资金,将不会予以置换。

(三)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尽快投入,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三、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一)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仅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涉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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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产能。该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将新增2万吨/年LCP材料产能、2万吨/年PPS材料产能、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其中:2万吨/年LCP材料产能为公司2022年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2万吨/年LCP合成树脂项目就近配套的改性产能,属于LCP合成树脂的下游生产环节;2万吨/年PPS改性材料产能为公司基于新能源汽车等行业应用市场发展作出的布局,产品主要集中在改性生产环节;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包括上游树脂合成及后续材料改性两个生产环节,PPA上游合成树脂为后续材料改性生产的原材料。本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具体原因如下:

1、国家政策持续鼓励,下游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国产化需求持续增长,本次募投项目的特种高分子材料市场前景广阔

得益于我国科技和消费的不断升级,我国新材料产业具有发展速度快、供应链自主可控和需求旺盛等特点,因此也成为国家各项政策重点鼓励和支持的方向。特种工程塑料作为高分子新材料之一是我国新材料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并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

随着5G通信、半导体、医疗行业材料升级等时代的到来,特种工程塑料对传统材料的替代速度进一步加快,可广泛应用在电子电器、交通运输、医疗器械、机械制造等领域,未来市场需求较大。近年来,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主的各类国际贸易摩擦事件使得我国政府和企业认识到了新材料等重点制造行业自主可控的重要性,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特种工程塑料国产替代的需求增加。2021年1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布《石油和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指南》,明确提出“工程塑料及特种工程塑料,力争2025年的自给率提升到85%”。近年来,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持续鼓励,我国特种高分子材料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其自给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发展前景广阔。

2、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产品规模化效益的逐步释放,产品市场竞争实力的进一步提高,并将有利于公司未来新增产能的消化

公司拥有通用塑料、工程塑料、特种工程塑料等多品类的高分子改性塑料产品链,并在不断完善特种高分子材料合成、改性、制品等全产业链生产能力。公司本次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将与公司现有高性能功能高分子材料体系实现产品协同,完善公司在特种工程塑料产业的布局,提升公司在特种高分子材料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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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产能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规模化效益将逐步释放,有助于公司提高自身的成本综合管控能力,有利于未来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此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大规模柔性化生产能力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公司提高供应能力和供应效率,进一步满足下游客户产品的多元化定制需求和高时效性的产品交付需求,将显著提高客户粘性和公司未来市场开拓能力,有利于未来新增产能消化。

(二)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

1、加强产品技术研发,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公司深耕新材料领域多年,始终坚持以技术创新推动公司持续发展,通过对前瞻性、关键性技术的不断开拓和积累,现已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与研发创新能力,积累了诸多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流程经验。公司特种工程塑料产品在通讯及电子领域的散热系统和信号传输系统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和使用;公司新开发的低介电、低损耗特种工程塑料产品实现了在通讯高速连接器和射频连接器中的应用;在新能源汽车及工业领域,公司的特种工程塑料产品在电子继电器、功能阀等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也不断取得技术突破。另一方面,公司特种工程塑料相关产品已通过电气绝缘系统EIS、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L、国际标准化组织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ISO10993、美国国家卫生基金会NSF、德国饮用水行业KTW、英国水务法规咨询计划WARS及法国卫生部饮用水接触ACS等认证。

公司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和研发团队建设,提高研发能力,丰富新材料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不同材料间配方、工艺、装备、市场等方面的协同作用,提高公司的技术壁垒,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为公司产能消化、业绩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2、巩固现有客户基础,积极开拓优质新客户

公司秉持客户至上的发展理念,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材料方案提供商,凭借多样化的产品方案、先进的技术、高效的管理体系、稳定的生产能力、严格的质量管控系统以及快速的客户响应能力,在行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受到客户广泛认可。目前,公司产品已覆盖电子电气、通讯、家电、汽车、光伏、半导体、医疗、办公设备、水处理等众多领域。2019年至2021年度,公司特种高分子材料的销售收入从1.72亿元增加至4.92亿元,复合增长率约为70%,收入占比由2019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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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提升至2021年度的31.96%;2022年1-6月,公司实现特种高分子材料销售收入2.66亿元,同比增长20.59%,保持着良好的发展趋势。

经过多年业务发展沉淀,公司在特种工程塑料领域积累了一定的销售渠道和经验,公司将积极向公司现有客户开发中高端特种工程塑料产品,满足客户差异化的高分子材料需求,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市场支撑。除利用公司现有客户储备及销售渠道外,公司销售部门还针对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目标客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市场开拓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推进部分意向客户的产品认证工作,对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销售将起到重要的保障。

3、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营销服务团队,主要成员拥有日本宝理、日本住友、比利时索尔维、美国塞拉尼斯、荷兰帝斯曼等境外领先企业的工作经验,能够对市场需求的变化迅速响应,并引导客户和市场的产品方向和使用习惯,具备拓展众多国内外客户的专业化营销服务能力,未来将借助香港沃特进一步打开国外销售渠道,能够为特种高分子材料的客户开拓提供重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同时,公司制定了多项销售开拓措施。公司将通过划分市场板块、密切关注顾客需求、及时反馈顾客信息等措施,建设更为专业的营销队伍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升响应速度,增强客户认可度和满意度。通过不断强化“全面营销服务”的理念,优化营销服务体系,提高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能力,满足客户全方面需求。

4、合理规划募投项目产能释放进度,避免新增产能消化压力集中出现

公司合理规划募投项目产能释放进度,在效益测算上考虑了新增产能释放的过程。本次“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建设期2年,项目预计于第3年产生收益并逐步增长至第6年实现满产。公司充分考虑了产能释放的过程,合理规划了建设进度和产能投产、达产的时间。由于募投项目产能存在逐步释放过程,产能消化压力并不会在短期内集中体现,随着公司相关产品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可实现稳步消化。

四、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包括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三个项目,其中: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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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项目效益测算,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涉及效益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预计效益情况

本项目计算期为12年,其中项目建设期为2年,项目建设期不产生收入,第3年生产负荷为35%,第4年生产负荷为55%,第5年生产负荷为80%,第6年完全达产,项目完全达成后预计每年新增营业收入207,600.00万元。本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4.14%,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本项目预计于第6年完成达产,达产当年的预计效益情况如下:

序号财务项目金额(万元)
1营业收入207,600.00
2总成本费用183,540.80
3税金及附加934.90
4利润总额23,124.31
5净利润19,655.66
6净利率9.47%

(二)项目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

1、营业收入

本项目产品销售价格系参考公司相关产品市场行情、历史价格数据等情况综合确定,第六年完全达产后,预计每年将新增营业收入207,600.00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产量(吨/年)销售收入(万元)
1LCP20,000.00106,500.00
2PPS20,000.0079,600.00
3PPA5,000.0021,500.00
合计45,000.00207,600.00

2、生产成本

本项目预计第六年完全达产,达成当年生产成本为163,807.70万元,由直接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及其他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财务项目金额(万元)
1直接材料148,086.16
2燃料及动力费2,619.36
3直接人工3,601.26
4制造费用及其他9,5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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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成本合计163,807.70

(1)直接材料

本项目达产后第一年直接材料费为148,086.16万元,原材料采购价格依据公司近期相关产品的采购价格、市场行情等综合确定。

(2)燃料及动力费

本项目达产后第一年的燃料及动力费2,619.36万元,主要包括水电费、燃气费等。

(3)直接人工

本项目直接人工包括工资、福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基金等,平均工资结合公司现有工资水平确定。本项目达产年拟聘用生产人员379人,计算得到的直接人工费用3,601.26万元。

(4)制造费用及其他

制造费用及其他区分为折旧及摊费费用、其他制造费用、运输费用等分别进行估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分类直线折旧方法计算,本项目新建建筑物折旧年限取20年,残值率取5%;机器设备原值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率5%;办公设备原值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5%。新增软件按10年摊销,其他资产按5年摊销。其他制造费用按直接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和直接人工三项合计的0.8%估算;运输费用按每吨产品500.00元计算。

3、期间费用

本项目的期间费用按销售百分比法并结合公司历史年度期间费用率水平、项目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项目达产年的期间费用如下:

序号期间费用明细金额(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
1销售费用4,152.002.00%
2管理费用6,570.003.16%
3研发费用9,011.104.34%
合计19,733.109.50%

4、各项税费测算

本项目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应缴纳增值税的7%计取;教育费附加按照应缴纳增值税的5%计取;印花税以0.03%计算;所得税税率以1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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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均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公司自身工艺技术水平和行业市场价格等测算得出,相关依据充分、合理。

(三)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

本次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包括2万吨/年的LCP材料产能、2万吨/年的PPS材料产能、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截至目前,境内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金发科技涉及LCP、PPA材料生产,普利特涉及LCP材料的生产,新和成涉及PPS材料生产,但仅有金发科技、新和成可以根据其披露的信息计算出与公司本次募投特种高分子材料产品相关业务的毛利率。

2019-2021年度,金发科技、新和成类似特种材料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业务类别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发科技新材料/特种工程塑料33.90%39.66%26.09%
新和成新材料32.22%38.30%21.27%
平均值33.06%38.98%23.68%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Choice,上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资料

公司本次募投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达产年的预计毛利率为

21.49%,低于金发科技、新和成类似特种材料业务的毛利率及其平均值。因此,本次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毛利率的预测较为谨慎,具有合理性。

五、补充披露情况

相关内容已在本次发行尽调报告“第九章 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调查”之“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六、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三会决议等资料,分析本次募投项目各项投资是否属于资本性投入,了解本次募投项目在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

2、了解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等;

3、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及公司业务相关资料,访谈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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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明细、测算依据及过程,效益测算的依据、测算过程,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毛利率进行比对。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69,489.22万元,均属于资本性支出;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8,094.40万元,其中16,558.40万元属于资本性支出;本次募投项目中费用性支出和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合计占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28.04%,未超过30%,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使用进度合理,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形;

3、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具备消化新增产能的基础和条件,并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4、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市场前景较好,项目效益测算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资料,测算依据合理充分,测算过程符合商业逻辑,效益测算谨慎。

问题2

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

(一)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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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一)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二)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类金融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投资或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亦无拟投资或从事类金融业务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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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投资或设立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的情形,亦无拟投资或设立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的计划。

(三)拆借资金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形,亦无对外拆借资金的计划。

(四)委托贷款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亦无委托贷款的计划。

(五)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亦无拟实施前述行为的计划。

(六)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亦无拟购买前述产品的计划。

(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亦无拟投资金融业务的计划。

(八)其他

1、公司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存在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类型购买金额起息日到期日是否赎回
1民生银行综合财富管理(2018年第730期)保本理财4,0002018-8-132019-2-13
2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2,8002019-1-72019-3-29

1-1-22

3民生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4,0002019-2-212019-6-28
4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保本理财4,0002019-7-42019-7-31
5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3,0002019-8-22019-9-11
6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1,0002019-9-122019-10-14
7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3,0002019-9-122019-11-12
8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保本理财5,0002019-10-152019-11-12
9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2,0002019-11-132019-12-27
1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10,0002020-11-52021-2-4
1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5,0002021-2-82021-5-7
12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5,0002021-2-82021-5-13
1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2,0002021-5-192021-6-18
14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5,0002021-5-192021-6-22
15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3,0002021-6-282021-8-3
1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3,0002021-6-292021-7-29

由上表可见,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风险较小、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强、安全性较高的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公司购买上述产品系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的短期现金管理,不属于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参股深圳协同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021年7月,根据战略发展需要,鉴于公司特种高分子材料结合3D打印技术在植入类医疗器械、航空航天装备组件、半导体制造装备组件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前景,以及多方合作后可实现从原材料到终端的全产业链布局优势,公司以自有资金600万元对深圳协同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创新”)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协同创新20%的股份,并委派1名董事。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对协同创新投资的账面余额为491.63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42%。

公司对协同创新的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下游以获取客户资源、拓展业务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参股浙江东海聚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财务性投资

1-1-23

2019年4月公司收购浙江科赛,在收购之前浙江科赛已参股浙江东海聚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聚合”),故在公司收购浙江科赛后,东海聚合成为公司间接参股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持有东海聚合该项投资的账面余额为

100.80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09%。

东海聚合系一家投资型公司,因此由收购浙江科赛而导致的公司对东海聚合的参股投资系财务性投资,但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且该笔投资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已超过六个月。

4、公司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安排。

综上,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除对东海聚合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三、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性能功能高分子材料合成、改性和成品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不涉及类金融业务。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投资金融业务或开展类金融业务的情形,但存在其他财务性投资情形,为对东海聚合的股权投资,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截至2022年9月30日账面余额截至2022年9月30日财务性投资余额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备注
1东海聚合100.80100.800.09%2019年4月公司收购浙江科赛导致间接参股
合计100.80100.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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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合计账面余额为100.80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09%,未超过30%,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财务性投资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匹配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9,583.62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77,310.7969,489.22
2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27,676.0018,094.40
3补充流动资金32,000.0032,000.00
合计136,986.79119,583.62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为100.80万元,占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0.09%,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0.08%,占比较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种类、完善产品布局进而提升公司产品协同性,亦能有效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募投项目系公司根据现有业务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确定,投资金额有切实充分的测算依据,且本次募投项目中费用性支出和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合计占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超过30%,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具有必要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除对东海聚合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公司对东海聚合的投资发生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六个月之前,该财务性投资占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09%,占比较小;公司在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需求量系公司根据现有业务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确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1-1-25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审计报告、相关科目明细账及相关合同,核查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是否存在已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以及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询问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计划;

3、结合发行人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净资产状况等,分析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除对东海聚合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对东海聚合的投资发生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六个月之前,该财务性投资占发行人截至2022年9月30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09%,占比较小;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需求量系发行人根据现有业务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确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问题3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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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主要由于营业收入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81%、28.15%、24.82%和23.81%,整体较为稳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随营业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具有合理性。

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0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4,648.4238,212.5132,447.5925,034.04
营业收入72,752.77153,963.48115,281.5790,015.83
占比23.81%24.82%28.15%27.81%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33,095.1336,602.1831,125.7123,994.03

注:2022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已年化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向高附加值材料产品和产业链进行布局延伸,持续推动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随着公司市场拓展能力的提升以及特种高分子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营业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导致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但其占营业收入比例总体稳定且呈下降趋势。

2、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发科技14.28%13.92%12.34%14.12%
普利特33.58%33.44%31.72%36.78%
道恩股份19.14%18.89%14.92%18.63%
国恩股份12.51%14.11%14.64%17.67%
会通股份25.46%26.58%26.35%23.08%
南京聚隆28.70%29.31%31.84%29.55%
聚赛龙19.65%25.53%29.34%26.70%
平均值21.90%23.11%23.02%23.79%
公司23.81%24.82%28.15%27.81%

注:2022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已年化

1-1-27

如上表所示,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位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主要系营业收入规模增长所致,具有合理性,其占营业收入比例总体稳定且呈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信用政策情况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整理,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信用政策信息来源
金发科技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账期为60天,同时对低毛利订单实施价格管控,严控信用账期,一般收取现款或款到发货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普利特公司总体给予客户的信用期通常为 30-90 天, 主要客户以 90 天为主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2022年)
道恩股份公司对于不同产品类型以及不同客户的结算方式、期限有所差异,除2020年熔喷料销售大多先款后货外,一般给予客户1-3 个月的信用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2022年)
国恩股份对于下游行业知名企业即大客户及公司的长期合作客户,其付款方式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不同采用不同的信用期限及信用额度,其中信用度越高、合作时间越长、采购额越大的客户获得的信用政策也越优惠,信用期限一般为30-90天。对于小客户,基本上采用款到发货的方式,在结清款项发货的同时,确认销售收入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2017年)
会通股份公司根据客户的合作时长、销售规模、历史回款情况等综合评定,一般会给予30-90天不等的账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22年)
南京聚隆对于长期客户或战略客户,付款方式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不同采用限额和限时的货款信用,大部分账期为 30-90 天;对于新客户,基本上采用款到发货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22年)
公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度、合作时间、采购额、市场知名度等因素对客户进行评级,将客户分为不同信用等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采用不同的信用政策和信用额度。总体来看,公司客户信用期限一般以月结30-90天为主-

综上,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获取业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1-1-28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094.554.183.56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天)867986101

注:2022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已年化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别为101天、86天、79天和86天,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整体呈缩短趋势,且与公司的信用政策相匹配。公司与客户关于付款节点、付款比例、信用期等信用政策的约定主要通过商务谈判后以合同或订单的形式确定。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总体稳定,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获取业务的情形。综上,公司的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变化,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获取业务的情形。

二、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账龄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2022-0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1年以内(含1年)31,084.1435,022.6729,815.6222,434.36
1至2年2,638.572,137.482,049.072,449.03
2至3年497.94805.03436.2114.16
3至4年281.40100.6510.2326.45
4至5年8.0710.2326.456.88
5年以上138.31136.45110.01103.16
合计34,648.4238,212.5132,447.5925,034.0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集中于1年以内,占全部应收账款的比例在90%左右,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低。

(二)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4,648.4238,212.5132,447.5925,034.04
期后回款金额(注)29,817.2833,677.9925,007.7419,229.37
期后回款比例86.06%88.13%77.07%76.81%

注:截至2019、2020、2021年末的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统计口径为期后6个月内的回款金额;截至2022年6月30日末的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统计口径为期后5个月内的回款金额

1-1-29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

(三)坏账核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坏账核销情况。

(四)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情况

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对比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如下:

账龄金发 科技普利特道恩 股份国恩 股份会通 股份南京 聚隆聚赛龙沃特 股份
6个月以内1%3%1.5%0.5%5%8%1%3%
7-12个月5%3%4.5%5%5%8%5%3%
1至2年20%25%41%25%20%15%20%10%
2至3年50%50%77%50%50%80%50%20%
3至4年75%100%100%100%100%100%100%40%
4至5年75%100%100%100%100%100%100%80%
5年以上75%100%100%100%100%100%100%100%

注:上述数据源自各上市公司披露公告

如上表所示,公司对于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国恩股份、聚赛龙,与普利特一致;1年至5年以内的坏账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90%左右集中于1年以内,且应收账款期后6个月内的回款平均在80%以上。结合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期后回款等情况,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相对谨慎。另外,公司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购买了信用保险,从而加强了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控制。

2、坏账计提比例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发科技4.04%4.00%4.80%5.35%
普利特4.75%4.80%3.90%3.85%
道恩股份2.87%3.26%5.33%7.08%
国恩股份2.54%2.65%2.23%1.97%
会通股份5.78%5.82%5.52%5.40%
南京聚隆11.76%11.14%10.56%11.75%
聚赛龙2.82%2.31%2.32%2.44%

1-1-30

平均值4.94%4.85%4.95%5.41%
沃特股份4.48%4.21%4.07%4.15%

如上表所示,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整体比例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均高于国恩股份、聚赛龙;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的整体计提比例还要高于道恩股份、金发科技,总体而言,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充分。

综上,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分布、期后回款、坏账核销情况,对比分析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公司已充分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并针对应收账款购买了信用保险,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审计报告,取得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并了解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合同,了解发行人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等信息;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期后回款明细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主要由于营业收入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81%、28.15%、24.82%和23.81%,整体较为稳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随营业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变化,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获取业务的情形;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集中于1年以内,占全部应收账款的比例在90%左右,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低;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核销情况;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与同行

1-1-31

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已充分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并针对应收账款购买了信用保险,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

问题4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存货余额持续增长,存货具体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0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原材料39,603.3468.3330,097.1560.4420,148.6360.4714,733.3248.98
库存商品9,848.8516.999,230.0118.536,492.8319.496,646.2022.10
发出商品5,389.299.307,824.7815.714,563.1113.696,882.0922.88
在产品3,106.695.362,634.285.292,111.186.341,816.226.04
委托加工物资7.430.0113.130.034.770.01--
合计57,955.60100.0049,799.36100.0033,320.52100.0030,077.82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构成,三项合计占比均超过9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较高及其变动的原因如下:

1、原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成本中的原材料成本占比保持在90%左右,占比较高。为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公司需要储备足够的原材料,使得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规模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原材料余额分别为14,733.32万元、20,148.63万元、30,097.15万元和39,603.34万元,原材料余额持续增长,主要原因包括:(1)报告期

1-1-32

内销售规模持续增大,公司相应增加了主要材料的备货量;(2)2020年下半年起,随着大宗商品涨价,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以及因疫情反复等因素导致供应链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增加部分原材料储备以保障生产的稳定性;(3)部分原材料如碳纤维、阻燃剂等的市场供应相对紧张,对公司生产产生一定的压力,为此,公司根据原材料市场供应及自身业务需求情况,提升了该部分原材料的储备量,以保证后续生产及供应稳定;(4)基于业务发展布局和未来新建项目产能消化需要,公司提前布局部分特种高分子材料产品,增加了期末库存余额。

2、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在产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在产品合计余额分别为15,344.51万元、13,167.12万元、19,689.07万元和18,344.83万元,随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有所增长,但总体上相对稳定,其中2021年因PTFE等特种高分子材料业务快速发展,为更好响应客户需求,公司增加了部分产品生产量和库存量。

综上,公司存货余额较高具有合理性。

(二)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余额及增长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余额增长额增长率余额增长额增长率余额增长额增长率余额
金发科技595,650.5763,935.1612.02%531,715.41127,568.9231.57%404,146.4970,561.2221.15%333,585.27
普利特103,218.1516,533.2519.07%86,684.9013,202.7417.97%73,482.168,565.6713.19%64,916.49
道恩股份41,486.89-3,700.90-8.19%45,187.795,054.0212.59%40,133.776,895.2820.74%33,238.49
国恩股份230,776.4621,002.6810.01%209,773.7868,020.4047.99%141,753.384,923.613.60%136,829.77
会通股份69,389.557,235.0511.64%62,154.509,707.1318.51%52,447.37-8,217.01-13.55%60,664.38
南京聚隆33,267.781,707.215.41%31,560.571,566.395.22%29,994.1812,308.2469.59%17,685.94
聚赛龙22,219.38-2,239.27-9.16%24,458.654,221.2020.86%20,237.456,739.3149.93%13,498.14
平均值156,572.6814,924.7410.54%141,647.9432,762.9730.09%108,884.9714,539.4715.71%92,577.39
沃特股份57,955.608,156.2416.38%49,799.3616,478.8449.46%33,320.523,242.7010.78%30,077.82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因疫情反复、供应链紧张、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同行业可比公司多数采取了增加存货储备的策略。公司期末存货余额的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主要集中于1年以内,且存货保存期限较长,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损坏、变质等情形,因此库龄相对较长的产品和原材料仍具备使用价值和销售价值,公司不存在长期积压无法利用或销售的存货。存货库龄具体情况

1-1-33

参见本题回复之“二、(一)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库龄情况”。公司产品期后销售情况良好,实现期后销售的比例分别为81.93%、75.86%、

85.25%和77.82%,不存在库存积压无法销售的情况,具体情况参见本题回复之“二、

(二)公司期后销售情况”。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受销售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特种高分子材料业务持续发展、部分原材料供应紧张等的影响,以及应对原材料供应链不稳定的风险,公司相应增加了存货储备;同行业可比公司也采取了类似的存货储备策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具有合理性;公司不存在库存积压的情况。

二、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库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库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库龄2022-0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1年以内56,695.7897.8348,325.5397.0432,186.7196.6029,262.4697.29
1年以上1,259.822.171,482.812.981,133.773.40815.382.71
合计57,955.60100.0049,799.36100.0033,320.52100.0030,077.82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主要在1年以内,占比均在97%左右,存货库龄结构合理。公司原材料主要为通用性较强的PC、ABS等大宗商品和供应较为紧张的碳纤维、阻燃剂等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性能稳定、销路通畅,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金额及占比较低。

(二)公司期后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期后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0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期末余额15,238.1417,054.7911,055.9413,528.29
期后销售成本(注)11,858.3714,539.538,387.2811,083.92
期后销售比例77.82%85.25%75.86%81.93%

注:存货期后销售成本指期后6个月内对应销售的成本金额;截至2022年6月30日末期后回款统计口径为期后5个月内的对应销售的成本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期后销售比例分别为81.93%、75.86%、

85.25%和77.82%,期后销售情况良好。

1-1-34

(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其中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存货项目可变现净值确定方法持有目的
原材料、在制品以资产负债表日各类产品平均售价减去至完工、销售将要发生的成本费用;至完工、销售后将要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当年实际发生数据确定。用于加工生产为产成品
在产品以所对应的销售合同的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销售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费用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用于加工生产为产成品
产成品、发出商品以所对应的销售合同的产品售价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用于对外出售

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金发科技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普利特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道恩股份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1-35

证券简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国恩股份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会通股份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南京聚隆存货可变现净值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聚赛龙本公司根据存货会计政策,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及陈旧和滞销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减值至可变现净值是基于评估存货的可售性及其可变现净值。

综上,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计提政策不存在明显差异。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不存在减值迹象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中原材料占比相对较高,各期末原材料余额分别为14,733.32万元、20,148.63万元、30,097.15万元和39,603.34万元,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

48.98%、60.47%、60.44%和68.33%,是存货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公司原材料以PC、ABS、阻燃剂、碳纤维和特种工程塑料及其原料等为主,其中:PC、ABS为大宗商品,通用性强且具有较好的流通性;阻燃剂、碳纤维等原材料的市场供应相对紧张,采购价格总体呈上涨趋势;碳纤复合材料和特种工程塑料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较高,毛利率空间相对较大,因此,公司各期末原材料不存在减值迹象。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大多也未对或较少对原材料计提跌价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产成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以特种高分子材料和工程塑料合金为主,随着附加值相对较高的特种高分子材料收入及占比的不断提升,相关存货余额及占比亦不断增加。由于公司产成品工艺稳定、销路通畅、具有一定的毛利空间,因此公司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不存在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

1-1-36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期末存货库龄主要为1年以内,期后销售情况良好,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各期末存货不存在毁损及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迹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和存货明细表,访谈了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余额较高和增长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对发行人报告期末存货进行盘点,实地查看存货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存货盘亏、盘盈、滞销、毁损变质等异常情况;

3、查阅发行人存货的库龄明细表,并结合期后销售和耗用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4、查阅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复核了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方法和测算过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及变动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相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增加存货储备的情况一致,具有合理性;公司存货不存在积压的情形;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龄在 1 年以内的存货占比较高,期后销售情况良好,存货不存在毁损及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迹象,发行人存货跌价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问题5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且逐年大幅增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且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并发表明确意见。

1-1-37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且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2-0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一、二期项目)29,737.4322,902.246,035.31841.17
20,000吨/年液晶高分子材料和1,000吨/年聚芳醚酮高分子材料项目5,447.59914.55--
深圳总部基地3,444.323,277.41851.98-
年产10,000吨高性能新材料及半导体、5G通讯装备项目1,066.935,747.78--
江苏新材料项目3,171.371,097.081,764.05535.44
设备更新改造工程1,093.41142.90--
其他零星工程376.75376.75664.85662.62
合计44,337.7934,458.709,316.182,039.22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较大且逐年大幅增长,主要由于2020年非公开募投项目“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一、二期项目)”的投资建设导致。该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3.75亿元,于2020年4月开始施工建设,由于该项目投资规模相对较大,且报告期内尚处于陆续建设过程中,导致公司2020年末至2022年6月末的在建工程余额较大且逐年增加。截至2022年9月末,该项目中的厂房和部分聚酰胺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合计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为18,296.52万元。2021年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的增加还受到“深圳总部基地”和“年产10,000吨高性能新材料及半导体、5G通讯装备项目”项目投资建设的影响。“深圳总部基地”大楼为公司与其他14家公司一起参与的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探索实施的总部“联合上楼”项目,公司未来按比例享有其中部分物业。该联合共建的“科技联合大厦”预计总投资额为23.10亿元,采用联合委托代建的方式,各参与公司共同授权深圳市深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山区国资平台公司)统筹推进建设工作,并按季度支付建设资金。目前,该“科技联合大厦”仍在持续建设中,预计2025年5月左右完工。“年产10,000吨高性能新材料及半导体、5G通讯装备项目”为浙江科赛产能扩建项目,该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5.25亿元,2021年11月开始建设,截至2022年11月30日该项目仍在建设过程中,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022年6月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的增加还受到公司以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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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吨/年液晶高分子材料和1,000吨/年聚芳醚酮高分子材料项目”的影响,该项目预计投资总额3亿元,于2022年3月开始施工建设,截至2022年11月30日该项目仍在建设过程中,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二、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及时、准确

(一)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具体政策

公司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具体来说,对于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在机器设备到货后,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机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经由公司采购部、设备部、生产部或研发部等部门进行正式验收,形成正式的验收报告后,将待安装的机器设备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对于合成生产线建设项目,由于其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配方、工艺、技术参数等相对复杂,公司根据在建项目竣工验收、试生产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相应结转固定资产;对于新建厂房,公司在厂房建设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固定资产。

(二)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分别为973.13万元、3,740.57万元、2,733.79万元和0.00万元,主要是江苏新材料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厂房改造、新建仓库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核算所致。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一、二期项目)”、“20,000吨/年液晶高分子材料和1,000吨/年聚芳醚酮高分子材料项目”、“深圳总部基地”、“年产10,000吨高性能新材料及半导体、5G通讯装备项目”均处于建设过程中,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具有合理性。截至2022年9月末,“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一、二期项目)”中的厂房和部分聚酰胺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合计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为18,296.52万元。

三、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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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访谈了解发行人在建工程相关的内部控制,在建工程会计核算政策、在建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变动原因;

2、获取发行人在建工程明细表,了解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明细、投入情况、核算情况、结转固定资产情况等;

3、取得发行人在建工程项目的合同台账,抽取主要建筑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进行核查;抽查发行人主要机器设备采购相关的过程文件;

4、获取发行人在建工程项目支出相关的银行流水,对于200万以上支出进行核对;

5、核查发行人与在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访谈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项目土建施工方,了解双方合作情况、合同签署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结算情况、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相关内容;

7、对重要的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实施函证程序,询证发行人与其交易金额是否真实、准确;8、实地走访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现场,观察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在建状态,访谈相关项目负责人,复核在建工程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与发行人账面转固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且逐年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及时准确。

问题6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等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1发行人新型工程塑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碳材料复合材料(含碳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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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维、碳纳米管、石墨烯或其他碳材料)、芳纶复合材料、特种纤维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环保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的技术开发及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新型工程塑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碳材料复合材料(含碳纤维、碳纳米管、石墨烯或其他碳材料)、芳纶复合材料、特种纤维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环保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加工、生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惠州沃特生产经营新型高分子塑料合金及辅助材料,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
3江苏沃特新材料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废旧物资回收(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项目除外),高分子材料制品研发、生产(不含高分子材料)、销售。
4沃特特种特种工程塑料制品生产、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推广服务,液晶高分子材料、液晶高分子材料生产设备、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5重庆智成许可项目: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化学助剂(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一般项目: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化学助剂(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模具设计及开发;化工设备销售及租赁,电子元器件制造。
6沃特智远新材料产品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7沃特智桥从事高分子材料科技、新材料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贸易经纪与代理,销售高分子材料、塑料制品。
8前海荣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指导;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贸易经纪;供应链管理服务。
9惠州特种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增材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10香港沃特投资控股及材料贸易。
11沃特智华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代理;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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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12沃特华本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
13浙江科赛一般项目: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研发、生产、销售:聚四氟乙烯制品、工程塑料制品、钢塑复合管道、化工机械设备及配件、密封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的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外),货物进出口。
14沃特智合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化工设备销售及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15沃特智荣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16上海阿德邦生产、加工聚四氟乙烯车削板和薄膜、聚四氟乙烯复合车削板和薄膜,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上述产品、聚四氟乙烯半成品和制成零部件及其同类商品(特定商品除外)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
17协同创新企业管理咨询、投资顾问、商务咨询、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技术信息咨询及服务、技术成果转让及培训、企业孵化器管理、展览展示策划及会展服务、3D打印技术及产品、3D打印设计、材料、设备、工艺、软件、三维打印服务和应用平台及软件平台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据此,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未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资质。

1-1-42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未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资质,不存在房地产业务。

二、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江苏沃特新材料项目、支付浙江科赛51%股权部分收购价款和总部基地项目。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一、二期)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实现公司总部办公、研发中心、产业服务平台、公司形象展示等全面升级,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综上,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入房地产之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香港沃特的法律意见书;

2、查阅了发行人《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3、查阅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喜特审2022T00413号),了解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

4、查阅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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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

问题7

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如存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报告期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3项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序号处罚对象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
1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鹏关缉决字(复)[2019]0011号进口货物与申报的进口货物不符罚款5,000元已缴纳罚款和整改规范
2惠州沃特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城市监分局处告字[2020]65号因使用逾期未经检验的叉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责令停止使用逾期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处罚款30,000元
3沃特智合重庆市长寿区消防救援支队长(消)行罚决字[2021]0025号堵塞安全出口罚款5,000元

二、公司报告期行政处罚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一)沃特股份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据此,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属于法定罚款限度的较低金额,且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整改规范,因此,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

1-1-44

影响。

(二)惠州沃特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属于法定罚款限度的最低金额,且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整改规范,因此,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三)沃特智合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堵塞安全出口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据此,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属于法定罚款限度的最低金额,且沃特智合已不再使用该场所,因此,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综上,公司报告期行政处罚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行政处罚文件或企查查检索文件;

2、查阅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相关规定,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问题8

1-1-45

请申请人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申请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若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企业,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若产品属于“高污染”企业,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申请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回复】

1-1-46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77,310.7969,489.22
2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27,676.0018,094.40
3补充流动资金32,000.0032,000.00
合计136,986.79119,583.62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2万吨/年的LCP材料、2万吨/年的PPS材料、5,000吨/年PPA材料,合计将新增4.5万吨/年特种高分子材料产能。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总部基地大楼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信息化升级,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归类是否属于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限制类产业
1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10、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聚偏氯乙烯等高性能阻隔树脂,聚异丁烯、乙烯-辛烯共聚物、茂金属聚乙烯等特种聚烯烃,高碳α烯烃等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液晶聚合物、聚苯硫醚、聚苯醚、芳族酮聚合物、聚芳醚醚腈等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高吸水性树脂、导电性树脂和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
2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标准化服务、计量测试、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3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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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上述落后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三)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生产的产品主要包括LCP、PPS、PPA,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属于“3.3.1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总部基地大楼为公司参与的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探索实施的总部“联合上楼”项目,生物基合成材料被纳入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一)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

1、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发行人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为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二路10号,实施主体为沃特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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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日,重庆智成相关用能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其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未发现违反节能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符合重庆市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情况

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募投实施地点为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二路10号,实施主体为重庆智成。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包括新增2万吨/年的LCP材料产能、2万吨/年的PPS材料产能、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其中:2万吨/年LCP材料产能为公司2022年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2万吨/年LCP合成树脂项目就近配套的改性产能,2万吨/年PPS产能主要集中在改性生产环节,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包括上游树脂合成及后续材料改性两个生产环节,PPA上游合成树脂为后续材料改性生产的原材料。上游树脂合成及后续材料改性两个生产环节均涉及能源消耗,均需履行节能审查相关手续。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中的树脂合成作为“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中的三期项目已于2020年履行了相关节能审查手续,PPA的后续改性生产环节及LCP、PPS改性生产环节的节能审查正在办理中,具体情况如下:

(1)PPA改性生产环节及LCP、PPS改性生产环节节能审查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PPA改性生产环节及LCP、PPS改性生产环节涉及的节能审查正在办理中,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沃特智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智成”)就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9-500115-04-01-349276)的节能审查事项已与我单位进行沟通,经初步评估,符合节能审查批复要求,预计该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手续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重庆智成相关用能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其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未发现违反节能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符合重庆市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PPA合成生产环节节能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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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中的树脂合成作为“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中的三期项目,已于2020年履行了节能审查手续。2020年7月,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渝发改工业〔2020〕1040号)“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年综合能耗16,348.59tce(当量值),19,641.93tce(等价值);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5,018.03tce(当量值),18,311.37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779.22×10

kw.h,折合标煤2,186.66tce(当量值),折合标煤5,480.00tce(等价值);年消耗天然气400.08×10

Nm

,折合标煤4,858.17tce;年消耗新水5.58×10

t,折合标煤4.78tce;年消耗低压蒸汽6.2×10

t,折合标煤7,973.20tce;年消耗氮气320.04×10

m?,折合标煤1,280.16tce;年消耗压缩空气114.04×10

m?,折合标煤45.62tce。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的能源消费量对重庆市和长寿区“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总控制影响程度为“影响较小”,对重庆市和长寿区“十四五”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的目标的影响程度为“影响较小”。”

(二)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实施主体为沃特股份。本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能,综合能耗为72.40tce/a(当量值)。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本次募投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中对流动资金需求,不涉及能源消耗,无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之PPA合成生产环节按规定取得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PPA改性生产环节及LCP、PPS改性生产环节的节能审查正在办理中,预计取得节能审查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补充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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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项目,系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中对流动资金需求,无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本次募投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电力来源
1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市政电网
2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市政电网
3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所需的电力来源于市政电网,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本次募投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中的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包括上游树脂合成及后续材料改性两个生产环节。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中的树脂合成作为“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中的三期项目已于2020年履行了相关环评手续,PPA改性生产环节及LCP、PPS改性生产环节于2022年履行了环评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环评批复
1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PPA合成生产环节《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500115-26-03-07816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长)环准[2020]032号)
PPA改性生产环节及LCP、PPS改性生产环节《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9-500115-04-01-34927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长)环准[20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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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环评批复
2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编码:S-2022-C26-504168。)不涉及生产及新增产能、污染等情形,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3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不适用

公司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为公司提供更加专业化、人性化的研发办公环境,提升发行人信息化管理水平,并购置先进设备及仪器,开展合成生物材料方面的深入研究,除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外,不涉及污染物的排放,不属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所列建设项目。依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于2019年5月5日出具的《关于反馈“南山区科技联合大厦”项目有关情况的函》,未列入《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经比对《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公司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未被列入前述管理名录。据此,公司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核与辐射、海洋、绝密工程、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根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下列建设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一)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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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北碚区管辖区域及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和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别由北碚区生态环境局以及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审批。对应《目录》,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以下统称区县)涉及的跨区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该建设项目所涉区县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原则上由项目主体工程、主要产排污环节所在区县或者承受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区县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审批部门。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公司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已经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取得了相应的环评批复。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在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不涉及生产及新增产能、污染等情形,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申请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的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为复合型污染严重区,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城市群为复合型污染显现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主要燃料动力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所需主要燃料动力
1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电力、天然气、蒸汽
2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电力、水
3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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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未以煤炭作为原料或燃料,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关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规定。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本次募投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二路10号,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分别适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长寿府发〔2020〕55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深府规[2018]5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比较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所在地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情况比较情况
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长寿府发〔2020〕55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凤城街道(骑鞍社区、向阳路社区、凤岭路社区、望江路社区、三峡路社区、黄桷湾社区、凤西社区、顺风亭社区、凤家社区),渡舟街道(渡中路社区、民兴社区、长生桥社区),菩提街道(桃花社区、胜天社区、文苑社区、碧园社区、朝阳社区、古镇社区、菩提社区),新市街道(河石桥社区)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二路10号不处于规定的禁燃区内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长寿府发〔2020〕55号)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为: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本项目主要使用电能、天然气,不使用高污染燃料未使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深府规[2018]5号)规定深圳市全市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深圳市南山区处于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深府规[2018]5号)规定高污染燃料包括:(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四)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主要使用电能未使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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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不处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区内,且未使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虽处于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但未使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本次募投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中对流动资金需求,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一)本次募投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改性塑料新材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重庆沃特智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合成材料制造265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及“二十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292—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2922”,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年版)排污许可证
1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合成材料制造265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及“二十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292—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2922”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不涉及污染物的排放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3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不适用

重庆智成现持有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0日核发的证书编号为91500115MA60DQPQ1T001P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19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系重庆智成的扩建项目,重庆智成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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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属于科技服务业,主要内容包括为发行人提供更加专业化、人性化的研发办公环境,提升发行人信息化管理水平,并购置先进设备及仪器,开展合成生物材料方面的深入研究,不涉及污染物的排放,不属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所列建设项目。依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于2019年5月5日出具的《关于反馈“南山区科技联合大厦”项目有关情况的函》,未列入《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经比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发行人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未被列入前述分类管理名录,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尚未实际产生排污行为,尚不具备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因此,该募投项目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智成将在本次募投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本次募投项目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比较,预计后续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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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本次募投项目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及禁止性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1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不存在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不存在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本次募投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将在本募投项目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预计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不涉及污染物的排放,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中对流动资金需求,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公司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若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企业,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若产品属于“高污染”企业,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本次募投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主要产品包括LCP、PPS、PPA,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总部办公及合成生物材料的研发不涉及产品批量化生产,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产品生产,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主要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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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主要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1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LCP、PPS、PPA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前述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2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总部办公及合成生物材料的研发不涉及产品批量化生产不适用
3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为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该募投项目中的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包括上游树脂合成及后续材料改性两个生产环节。5,000吨/年PPA材料产能中的树脂合成作为“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中的三期项目已于2020年履行了相关环评手续,PPA改性生产环节及LCP、PPS改性生产环节于2022年履行了环评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PPA合成生产环节的环保情况

PPA合成生产环节作为“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中的三期项目,已于2020年取得相应的环评批复。根据《重庆沃特智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塑料聚酰胺10,000吨/年、特种工程塑料聚砜10,000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产污环节、环保处理措施及处理效果情况如下:

项目产污环节处理措施处理效果
废气治理聚合车间投料造粒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规模3000m3/h,共3套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聚合车间有机废气采用“冷凝+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处理规模5000m3/h共3套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精制车间有机废气采用“冷凝+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处理规模3000m3/h,共3套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聚酰胺投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规模3000m3/h,共2套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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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酰胺闪蒸出料气经两级旋风分离器回收+水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规模3000m3/h,共10套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聚酰胺整粒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规模3000m3/h,共2套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20m排气简直接排放污染物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站臭气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规模2000m3/h污染物达标排放
无组织废气设备密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降低影响,厂界达标
废水治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新建污水处理站1座,采用UV+O3+厌氧+接触氧化+MBR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规模750m3/d),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污水管网系统新建架空污水管网、清净下水管网,废水经泵提升进入污水 管网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防治装置区地面、危化品库地面、固废暂存间地面、事故池进行防渗处理:PPA生产车间设置收集池,仓库设置收集沟等达到《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防渗要求,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噪声治理机械设备与动力设备隔声、消声、减振、吸声车间与厂界噪声达标
固体废物溶剂回收后精馏残渣、工艺废液、废活性炭、废渗透膜、废导热油、污泥、废包装材料等能利用的回收再生,不能利用的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防止二次扬尘污染,符合环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送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如下:

项目污染因子排放量(t/a)
废气氮氧化物7.78
非甲烷总烃4.49
烟尘2.97
二氧化硫2.56
颗粒物1.68
NH30.22
酚类0.19
H2S0.03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对外直接排放
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COD36.15
BOD520.66
SS30.35
NH3-N3.56
总氮3.87
双酚A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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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类0.06
噪音昼间65dB
夜间55dB

(二)PPA改性生产环节及LCP、PPS改性生产环节的环保情况PPA改性生产环节及LCP、PPS改性生产环节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效果情况如下:

项目排放口/污染源污染物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标准
废气排气筒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无组织颗粒物生产过程中各废气产生环节均配套设置了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少量未被收集的工艺废气在厂区内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
地表水 环境厂区污水处理站排放口COD BOD5 SS 氨氮依托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UV+O3+厌氧+接触氧化+MBR”,其处理能力为750m3/d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声 环境厂界四周厂界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处理后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位于成品库房东南角,建筑面积20m2,用于贮存拆包、包装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 危险废物:位于成品库房东南角,建筑面积为20m2,主要暂存废活性、废润滑油和含油抹布,分类收集,定期由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企业涉及的重点防渗区为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18597-2001)等要求采取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废液暂存区设置托盘,并预留1~2个空桶,方便泄漏时及时转桶,同时本项目质检室废水管道以及废气喷淋废水管道采用防腐材质并按“可视化”要求建设。

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如下:

项目污染物名称本项目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t/a)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t/a
废气颗粒物1.065.7113
非甲烷总烃2.466.953
废水COD0.56704.437
BOD50.18901.479
SS0.66155.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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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0.09450.7445
一般工业固废/5050
危险废物/29.254579.78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52.570.16

本募投项目环保投资2,200.00万元,资金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主要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十、申请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十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等相关内容,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能、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报告批复意见及《情况说明》,并对照《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以及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况;

3、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燃煤自备电厂;

4、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表、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环评批复意见,并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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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环境形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等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募投项目备案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5、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6、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查项目地块位置并对照《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长寿府发〔2020〕55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深府规〔2018〕5号)等相关规章,核查发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处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是否涉及燃用高污染燃料;

7、取得了本次募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环评批复意见,了解了发行人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并比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分析取得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8、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环评批复意见,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是否属于两高产品;

9、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环评批复意见,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产污环节、环保设施投入资金来源、规模、处理能力与污染物的匹配情况;

10、取得了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百度等网站检索,核查发行人及其从事生产的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是否涉及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报道或信息。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中的PPA合成生产环节已按规定取得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PPA改性生产环节及LCP、PPS改性生产环节的节能审查正在办理过程中,且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就前述事项出具《情况说明》,预计重庆智成取得节能审查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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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建设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中对流动资金需求,不涉及能源消耗,无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3、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4、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文件,重庆智成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发行人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5、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关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规定,且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中对流动资金需求,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

6、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不处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划定规定的禁燃区内,且未使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虽处于在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但未使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中对流动资金需求,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

7、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将在本次募投项目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预计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不涉及污染物的排放,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中对流动资金需求,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本次募投项目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或发行人自筹资金,主要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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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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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之盖章页)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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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之保荐机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姚 政 贺玉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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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邓 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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