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91名激励对象的
64.1656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李辉、林琳、王艳艳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