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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8

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7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芦庵公路1511号兴瑞科技2号楼4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忠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92,677,1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75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92,198,0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59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79,1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79,1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79,1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10%。

(二)董监高、律师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620,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4%;反对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042%;反对5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的126万套汽车电池零组件及1300万套5G智能终端部件生产线项目投资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620,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4%;反对5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042%;反对5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557,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606%;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3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阳靖、王剑群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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