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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决算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股东权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按照经营发展规划,本着以效益为目标、控制风险为先导、合理安排、确保重点、控制一般的原则,对于实现苏州银行经营的良性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回报,同时能保证公司2021年资本充足率可满足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苏州银行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

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四、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制定完善了关联交易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集团授信的议案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 关于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集团授信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六、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及总监、总裁绩效

考核及薪酬分配的议案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苏州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层绩效考核办法》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调动人员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及总监、总裁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的议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及当地物价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方案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能更好地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1.目前,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事项,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八、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苏州银行聘请其为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苏州银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苏州银行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选举钱晓红女士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钱晓红女士的任职资格、提名、任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关于选举钱晓红女士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董事的议案》提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2020年,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

保业务外,不存在其它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侯福宁、叶建芳、刘晓春、范从来、兰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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