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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5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及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2、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聘任程序合法。董事候选人的选聘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候选人员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提名张旭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请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原激励对象张春来先生离职,根据《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该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350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原激励对象张春来先生离职,根据《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

对该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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