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冰山冷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本细则经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审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