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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年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年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50,000万元的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51,0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

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有效防范。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资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上述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聘任张志斌先生为总经理;聘任魏战江先生、张霞女士、王泳女士为高级副总经理;聘任冯晓颖女士、郑国锐先生、强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绩效考核与2021年度基薪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及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基薪的确定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立信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立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年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王立华
曲 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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