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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6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 4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 ...... 5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 6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 15

第七章 保密措施 ...... 16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7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 18第十章 附 则 ...... 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乐普医疗”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联系电话为010-80120622,传真为010-80120776,电子信箱为zqb@lepumedic

al.com。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确定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披露的时间同步。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合并口径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二条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时,在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名称变更;

(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券信用增进义务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责任;

(四)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增进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六)其他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的,应当在

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如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变更增进机构的,如公司作为变更后的增进方,则公司应当在不晚于信用增进承诺函披露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

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财务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监事及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和监事会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 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和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上述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交易商协会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室审议和批准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召开监事会议审阅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监事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实际情况。如监事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室批准、监事审核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制度第四条、第二十九条所述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应临时披露的信息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导,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的安排,或申请分阶段披露或豁免披露事宜;对于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审议后披露。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且披露时间应同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立即告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牵头组织按照公司相关内部审批制度履行审核和披露程序;

(二)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单位应在不晚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信息后,根据其性质对其是否予以披露作出判断。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按照公司相关内部审批制度履行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归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制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优劣从轻重。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知情人员应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尚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协调公司相关部门以电话、传真、接待、沟通答疑会等方式,开展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沟通时对不同投资者都要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能选择性披露。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之盖章页)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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