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7日;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
(含子公司,下同)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4、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