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存储于同一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
2 |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3 |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