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相关考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7人,该3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 焰 _________________
唐军武 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