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1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聘请中信建投证券为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堡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7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654,73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99,999,981.59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11,8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159,306.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7,040,675.06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 |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存储方式 |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营支行 | 20000000529014781112386 | 663,977,240.80 | 1,571,718.18 | 活期 |
20000000529000037460915 | 241,000,000.00 | 结构性存款 | |||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08967894 | 574,165,940.79 | 139.78 | 活期 |
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 公司 | 631787914 | 21,187.92 | 活期 | ||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韩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 110002000049502 | 250,056,800.00 | 2,971,969.41 | 活期 |
110017000013652 | 35,000,000.00 | 七天通知 | |||
110017000013352 | 2,000,000.00 | 七天通知 | |||
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 513902744010966 | 410,304.82 | 活期 | |
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 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 32101560027519270000 | 100,000.00 | 活期 | |
32101560027657090000 | 339,629.59 | 协定存款 | |||
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 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堡支行 | 20000043245714660038721 | 5,624,631.24 | 活期 | |
20000043245700037461036 | 300,000,000.00 | 结构性存款 | |||
20000043245700037777170 | 116,000,000.00 | 七天通知 | |||
合 计 | 1,488,199,981.59 | 705,039,580.94 |
注:初始存放金额合计1,488,199,981.59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487,040,675.06元的差异为与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分别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子航、曾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8日